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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08-11-11 15:53:59    出处:chineyeah    作者: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浏览数: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8-11-19
生效日期:1998-12-25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8年12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历城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有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本市文物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属于国家所有,有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无使用单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第七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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